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1.12.06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
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
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
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
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
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所得稅法第38條規範
,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
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
司列報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員工運送貨物途中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
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
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
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