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國稅局:不免除設算租賃所得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例事實:

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無償向家中長輩借用房屋,經營公司,可否辦理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而免除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律師叮嚀:

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民眾無償向長輩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雖實際上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涉及營業行為,不符合第二項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相關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