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抵稅額 上限20萬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1.12.07】

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明(101)年元月上場,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政治獻金捐獻有抵稅限額,如果同時對擬參選人及政黨捐贈政治獻金,抵稅額不得超過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的20%,可抵稅上限是20萬元。

財政部並提醒,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只有這段期間發生的政治獻金,才可以申報抵稅。

財政部說,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個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限在20萬元以內。

舉例,甲100年10月1日捐贈競選經費給總統候選人A共8萬元,甲的配偶乙在同年11月15日捐贈競選經費給政黨B計15萬元。合計甲、乙共捐23萬元政治獻金。

甲、乙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130萬元,其在列舉捐贈競選經費金額上可享受的租稅優惠限額是:甲對A參選人的捐贈競選經費總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限額,但因甲及配偶乙是同一申報戶,兩人合計100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共計23萬元,雖未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130萬元×20%=26萬元),但因金額超過上限20萬元,100年度甲、乙可申報扣除的金額是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