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日報 – 2014年3月24日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新聞摘要:
南區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電詢,已過繳納期間五年的欠稅,到底什麼時候可以註銷?還有人直接嗆「都過五年了,法律規定不用繳」。類似錯誤認知,以訛傳訛,讓國稅局決定出面闢謠。
注意事項:
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不受徵收期間五年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間五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