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1.12.08】
企業因短漏報所得或帳務處理錯誤,導致須調整錯誤年度的保留盈餘數時,財政部規定,可以發現帳務錯誤年度為其調整保留盈餘數的時點,不必回溯至錯誤年度,亦免再重計稅額扣抵比率,股東抵稅權不變。
財政部昨(7)日發布行政命令,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財部舉例,甲公司100年3月1日發現其97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因此,應在100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
甲公司100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的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甲公司98年、99年間分配股利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須再就少計的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的稅額扣抵比率。
財部所此解釋,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的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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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時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