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2.04.12/記者 黃意涵/台北報導】
國稅局認為服裝設計師溫慶珠匯款新台幣3350萬多元給胞姊溫慶玉卻未依規定申報,處罰鍰785萬多元,並處1倍罰鍰。溫提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溫敗訴。
判決指出,國稅局認為溫慶珠於民國89年間匯款3350萬多元至溫慶玉在海外的帳戶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處以罰鍰936萬多元。溫慶珠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變更核定贈與額為2989萬多元,要溫慶珠補稅785萬多元,並處1倍罰鍰。
溫慶珠不滿被罰,提起上訴勝訴後,國稅局不服再提起上訴,但遭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溫慶珠敗訴,溫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將罰鍰部份廢棄並由國稅局另作適法處分。溫慶珠不服國稅局維持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溫慶珠主張,她是借用胞姊帳戶作個人理財投資,溫慶玉不但從未動用款項,也將本金及利息全部匯還給她,她們之間應是「借名」的法律關係,並非「贈與」。縱使司法機關認定她借用他人帳戶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也不能反推認定她有逃漏稅的故意,且國稅局裁罰金額也過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國稅局認為溫慶珠將款項先後匯給胞姊,又未提出任何排除贈與行為的資料供查核,核定她應納稅785萬多元並處1倍罰鍰,依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溫慶珠的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溫慶珠敗訴確定。1010412
【本案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38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條第2項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
第12條之1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第48條之3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