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陪侍不分性別,應課徵營業稅稅率均為25%

一、新聞摘要:(摘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由於僅註明「有女性陪侍」,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自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二、注意事項:

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不再限定「女性」,對於有男性(牛郎)、第三性公關陪侍服務或其他陪侍服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稅稅率25%申報繳納營業稅,待被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三、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2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