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外文版之契約書是執行業務酬勞嗎?

事實摘要
OO出版社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月至95年12月間,常會委任其往來國內當地出版業之出版社代理與世界各國出版業者簽定授權翻譯及發行外文版之契約書,並由受任出版社代理收取稿費、版稅等執行業務酬勞;OO出版社為能取得日本、韓國著作人之作品授權翻譯及同步發行中文版刊物,與出版業者簽訂出版許諾契約書、翻譯出版基本契約與翻譯出版許諾契約書支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65,356,501元,未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報繳營業稅計2,480,364元;且各年度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計84,506元,合計漏報營業稅額2,564,870元,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64,870元,並處罰鍰2,564,870元,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勝訴關鍵
1、營業稅課徵處分是否正確,需由台北高等法院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而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之必要。
2、OO出版社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而有補徵之情,既尚有未明。
相關法規
營業稅法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 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3-1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
第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