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摘要
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網路揪團購物,主購人是否要繳營業稅?
網路團購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自應課徵營業稅。
二、律師叮嚀
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但若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僅揪團合購,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亦未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者,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疑義。
且應注意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八萬元;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三、相關法規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第2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