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興建房屋出售亦要繳交營業稅

一、事實摘要: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出售,是否需要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於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因此,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按上揭規定,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但該個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二、律師叮嚀: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1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且依財政部1992年1月31日及同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第811663182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

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