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以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交易價,做為完稅價格課稅

一、事實摘要:

買賣雙方因有配偶或合夥等特殊關係,以致於其進口貨物交易價格偏離同期進口的貨價時,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根據,而須以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交易價,做為完稅價格課稅。

近期在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的時候發現,有部分進口商因為與國外賣方,具關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的特殊關係,例如買賣雙方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等,因而取得特別優惠的進口貨價,但因該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根據,經海關重新核定價格後,常有補繳稅款的情事發生。關務署最後表示,由於買賣雙方負責人為兄弟、合夥人或僱傭關係等特殊關係,其訂定的交易價格與同時期相同進口貨物價格差距過大,海關調查後依關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予採計。

 

二、注意事項:

海關並不以買賣雙方因特殊關係所取得的優惠價格來核定稅費,而是以售予無特殊關係第三人的交易價格做為完稅價格,並據以計算稅費,以維持進口同樣貨物交易的公平性。

 

三、相關法規:

關稅法

第30條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