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詹誠一會計師 2011.12.20】
2013年起上市櫃公司須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企業關心的議題之一,就是稅負是否因此有所變化或爭議。擬以稅法現行規定略述如下,供企業及早因應:
一、首次採用IFRS;企業應將其帳列的資產負債依規定調整、除列或重分類,並將調整事項或交易直接調整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類別,因而導致首次適用年度的保留盈餘的增加或減少,是否要列入未分配盈餘計算項目?並也會影響到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金額,及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如保留盈餘增加,則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可能被稀釋,減少則可能有稅額扣抵無法分配的情形。再者,若保留盈餘因導入IFRSs而減少,導致侵蝕減少本期稅後純益,使企業有盈餘卻無法全數發放,依現行計算未分配盈餘稅規定,則有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之虞。
二、忠誠度計畫;IFRS要求企業若提供客戶忠誠度計畫(例如會員制),已收或應收對價屬於獎勵積點的部分應予以分攤並遞延認列此部分收入,但稅法上無此項規定。再以營業稅來說,是否應取得銷貨折讓證明或發票?企業若只以淨額開立發票,會不會有漏開發票的風險?
三、收入認列時點;在IFRS下,以「交易實質」認列收入,某些交易可能須拆分為「產品銷售」與「服務」兩部分,或辨認該收入應以總額或淨額方式認列。稅法上是否可依據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完全移轉之銷售貨物的收入認列時點(即安裝完成時),申報當期收入?要依買賣業或承包作業開立發票呢?
四、固定資產折舊;IFRS規定,當一項固定資產包含有許多個別組成部分,且各組成部分採用不同折舊方法或不同折舊率較為適當時,應分別提列折舊。但目前稅法所採用是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又所拆分的各別實體及非實體組成項目,得否適用不同的耐用年限分別提列折舊?而固定資產認列的除役負債,相對增加資產帳面金額及後續折舊,在稅務申報上是否要等實際發生時才能作為費用減除?
五、功能性貨幣;依IAS21各項指標判斷其功能性貨幣為非新台幣時,企業須以功能性貨幣記帳,是否應各維持一套新台幣及功能性貨幣的帳簿(兩套帳)?或可以按功能性貨幣的帳簿及報表換算為新台幣的報表申報,供申報使用?再者,企業是否仍依新台幣開立統一發票,以及申報401申報書;營所稅申報時,統一發票開立數與申報數,也可能產生鉅額匯差的爭議。
上述所可能產上的財稅差異,還須修法解決或函釋,避免影響企業運作及增加企業成本;在此之前,企業自己所能改變的營運及會計作業模式、資訊軟體系統的修正,要及早找到最佳的因應方案,以降低未來在稅務上的查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