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2.04.19/記者 李香君/新北市報導】
恒嘉國際公司以旗下內衣品牌「Anna Mu」註冊商標成功後,被認定與知名台裔設計師胡茵菲的珠寶品牌「Anna Hu」商標相似遭撤銷,恒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智財法院駁回。
出身台南的珠寶設計師胡茵菲(Anna Hu),因美國知名巨星瑪丹娜
(Madonna)佩戴她的珠寶作品亮相一舉成名,以品牌「Anna Hu」在美國紐約打響名號,為首名在第五大道開設高級珠寶店的華裔設計師。
根據智財法院判決指出,恒嘉國際公司在民國99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內衣品牌「Anna Mu」商標成功,胡認為其與
「Anna Hu」商標近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提出異議,智財局審查認
定,兩商標在外觀及讀音皆近似、確實有違商標法,撤銷「Anna Mu」商標註冊。
恒嘉公司不服智財局的商標評定,提訴願被駁回,改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恒嘉公司主張,「Anna Hu」僅在美國開設專賣店,未長期致力台灣市場,非台灣消費者熟知的品牌,且台灣女性英文名常取叫Anna、Hu則為一般習見的姓氏譯音,因此不具強烈識別性。
恒嘉公司指出,兩家商品性質、價位及銷售管道皆不同,「Anna Hu」價格動輒新台幣數萬至數十萬元,「Anna Mu」品牌的內衣、睡衣只花幾百元就可購得,兩者價位懸殊,消費者不可能對休閒穿著和頂級珠寶產生聯想,因此不會造成民眾誤認。
胡茵菲則認為,「Anna Hu」在恒嘉公司註冊商標前,經台灣多家媒體報導,已廣為消費者熟知,而兩商標外觀設計、讀音皆相似,且均屬時尚產業的時裝領域,許多國際一線品牌也常同時註冊兩者商品商標,足見「珠寶」、「服飾」具關聯性。
智財法院審理認為,兩商標都以文字構成、均採花體字型,而「H」與「M」兩者差異不大,消費者乍見恐無法立即區辨。
法院根據媒體報導等資料,認為胡茵菲設計的珠寶獲獎無數,並在紐約第五大道設立店面,相關報導網路上觸手可得,品牌在國內外都具知名度,認定兩商標有高度近似,有讓大眾混淆誤認之虞,因此認定智財局撤銷有理,判決恒嘉國際公司敗訴。全案仍可上訴。1010419
【本案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行政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商標法》
第23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
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
之褒獎牌狀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
徽章或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O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
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
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
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
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
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
一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
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
認之虞者。
一七、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
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
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
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
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