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發票人拒還款 可聲請強制執行

一、案例
A向B借了50萬元,A簽了1張本票給B,付款地、簽名、蓋手印、發票人住址以及金額等都有完整填寫,若A不還錢,B首先應如何處理?

二、解析
根據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B向A行使追討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B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持該張本票向付款地之法院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核後認為符合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要件時,就會核發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如果A對該本票有所疑義,得於接到法院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A已經提起確認之訴,即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但如果A於20日過後沒有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則該裁定因此確定,B就可以直接持本票及裁定書,對A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

三、相關法規
(一)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三)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