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扶養義務,是否仍有繼承權?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考題:(摘自102律第3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子女丙、丁。甲雖有將薪水拿回養家,但長年酗酒,酒醉時即重毆乙,乙不堪受虐曾至法院聲請保護令,遂未遭不測。4 年前,甲生重病請求成年之丙、丁扶養照護,丙、丁年幼時均為家暴目睹兒,丙拒絕扶養甲,並到法院主張免除對甲之扶養義務,丁則每月寄給甲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生活費。甲得知丙之舉動後大怒,在個人網頁上表示「他日若有錢,一毛錢也不分給丙。」丙也回應放棄繼承將來甲之任何財產。民國100 年1 月,甲繼承財產1000萬元,悔於當年之暴力行為,當月即將繼承財產中之300 萬元贈與乙,且有感於身體日漸衰退,故同時贈與丁600 萬元。甲今(102)年9 月死亡,經查其銀行存款僅有20 萬元,對戊則有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乙結婚後所得加上甲贈與之300 萬元,現有財產1200 萬元。試問: 丙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有繼承權?

二、解析:

子女為父母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如繼承人未善盡對被繼承人之扶養義務者,該行為可認為係民法第1145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重大之虐待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權。惟被繼承人(即受扶養權利者)如對繼承人(即負扶養義務者)之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由繼承人負擔扶養義務將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扶養義務。查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子女丙、丁。如丙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者,丙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甲負有扶養義務。惟甲長年酗酒並重毆乙,丙年幼時均為家暴目睹兒,顯見甲對於丙之母(即直系血親)乙故意為虐待或其他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於此情形,如認為責由丙持續負擔對甲之扶養義務將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自得免除丙之扶養義務。於此情形,雖丙拒絕扶養甲,惟經法院免除丙對甲之扶養義務後,自難認為丙有不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該行為自非民法第1145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重大之虐待情事」。是以,縱然甲有表示丙不得繼承者,丙仍不因此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三、相關法條:

民法

第1138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