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未依法定方式,無效

惠博法律編輯部-W

一、事實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今(九)日表示,有老太太病逝後,律師通知四名子女聆聽遺囑,三弟、么弟不滿分配對兄姊有利,懷疑母親晚期病重,律師怎可能「代筆遺囑」,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該院傳喚老太太的侄子作證,其表示老太太連發出聲音都不會,因此認定代筆遺囑未依民法第1194條法定方式製作,判決遺囑無效。

二、律師叮嚀:

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且不逾法定特留分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囑不依法定方式,無效。

三、相關法規:

民法

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