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案例:
A小姐婚後,辭去工作專心在家當家庭主婦,每月除了丈夫給的家庭生活費外,A小姐自己也想買些私人用品,只是每次都要額外向丈夫拿錢,有時丈夫臉色不佳,自己心情也會跟著低落,覺得自己辭去工作已經犧牲很大,還要看丈夫臉色。我國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
二、相關法規:
民法
第1018之1條:「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三、解析:
自由處分金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無論夫妻係一方工作,他方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或夫妻雙方均有工作之雙薪家庭,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
四、結論:
男女結為夫妻組成家庭,原則上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各自所有的財產。為合乎男女平權之潮流以及落實家務有價之觀念,91年6月26日增訂前揭1018條之1規定,依夫妻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一方給付他方自由使用,以促進家庭和諧。本案例,謝小姐得與其丈夫協議,在一定數額內,自己得自由使用該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