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與陸女結婚十二年無互動 法官判離

【中廣新聞網–2014年3月17日】

一、新聞摘要:

新竹一名黎姓男子十二年前到大陸廣西,與壯族自治區秦姓女子一見鍾情,才短短相處兩天就結婚。婚後黎姓男子返回新竹,但妻子就是不肯來台,夫妻二人也因而分隔多年,十二年來雙方都沒有互動連絡,一紙結婚證書綁了他十二年,而查閱十二年間入出境資料,確認雙方沒有任何往來紀錄,婚後也沒有共同生活,幾乎沒有任何互動,夫妻二人根本只是紙面上的夫妻,毫無夫妻之實。

二、注意事項:

1、若有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事由訴請離婚。

2、婚姻係以經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若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實屬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三、相關法規: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