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2014年3月17日】
一、新聞摘要:
新竹一名黎姓男子十二年前到大陸廣西,與壯族自治區秦姓女子一見鍾情,才短短相處兩天就結婚。婚後黎姓男子返回新竹,但妻子就是不肯來台,夫妻二人也因而分隔多年,十二年來雙方都沒有互動連絡,一紙結婚證書綁了他十二年,而查閱十二年間入出境資料,確認雙方沒有任何往來紀錄,婚後也沒有共同生活,幾乎沒有任何互動,夫妻二人根本只是紙面上的夫妻,毫無夫妻之實。
二、注意事項:
1、若有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事由訴請離婚。
2、婚姻係以經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若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實屬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三、相關法規: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