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家事事件裁判效力,應先判斷其管轄權。至離婚判決,由機關以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情形審查
要旨:
請求承認之外國法院裁判如屬家事事件,應先判斷該外國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又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是否有效,則由各機關就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為形式上之審查,再決定是否承認其效力。
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該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係指外國法院之確定民事裁判請求承認時,該外國之受訴法院依我國管轄之相關規定有無管轄權而言。如請求承認之確定裁判係屬家事事件,即應依照我國家事事件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若有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判斷。
二、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其餘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應依該條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法規:
(一)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二)家事事件法第5條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