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博-編輯部W
一、事實概述:【摘自2014-04-06 EToday東森新聞雲地方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縣林姓男子和妻子婚後育有2女1男。林妻長期酗酒失控,曾持刀砍傷丈夫,也曾跨坐家中陽台揚言要自殺並揚言殺害全家。2人雖曾寫下離婚協議書,妻子離家出走後傳簡訊要求他趕快簽字離婚,他為了3名子女不肯簽字,後來考量到妻子長期酒後失控行為,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地院法官根據證人證詞等認定,林男妻子多次酒後嚴重言行失控,也拒絕丈夫返家的要求,沒有努力溝通回復夫妻、家族感情,卻用簡訊等方式要求離婚,夫妻間婚姻已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因而判准離婚。
二、注意事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係為使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可具有相當之彈性而訂定,亦即如有使婚姻難以維之事由發生時,即不受所列之各款情況之限制,亦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相關法規: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