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36歲陸妻常討錢 8旬退役少將訴離

(一)事實摘要:【摘錄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摘自】
83歲高姓退役少將月領7萬多元俸祿,10年前和年紀差36歲的崔姓嫩妻結婚,他不滿嫩妻婚後常討錢且漠視自己,兩人婚後扣除崔女返鄉探親時間,事實上在台灣生活不到5年。前年他血壓升高在家昏厥,事後打電話給人在大陸的崔女,但她沒有如期返台且對他漠不關心,且崔女返台後更要求他將房地產權狀和存摺交由她保管,並立遺囑將房產和退休俸都留給自己,他不願配合,兩人於是分居。崔姓女子否認對高姓少將漠不關心,指稱婚前高姓少將承諾在經濟上支援她老家,才會和他結婚,自己婚後全心照顧老少將,「身心都滿足他」全力照顧。法官認為,姑且不論兩人結婚目的,高姓少將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崔女應盡義務照顧她,但明明已經取得台灣國籍,卻不時到大陸探親2、3個月才來台,少將每月領固定退休俸,婚後給了她220萬還向兒子借錢給她,認為兩人已無互信和良性互動,僅剩婚姻形式,判准離婚。

(二)注意事項: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為兩願離婚,二為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法定要件,而受離婚判決而有損害之一方,可依法向與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且若陷於生活之困難,可請求贍養費。

(三)相關法規: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