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小30年 騷擾要錢 判離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新聞摘要:摘自【聯合報╱記者張家樂/南投報導】

南投縣黃姓男子與妻子於63年間結婚,育有兩個子女。丈夫婚後常常在外花天酒地並對她拳打腳踢,且身邊女友不斷。丈夫於結婚十年後突然離家,妻子打工獨力撫養子女成人。黃姓男子離家三十年後,去年突然打電話回來要錢,向接聽電話的媳婦借錢被拒後,轉而打電話糾纏兒子,常常一天打十幾通電話,前後達一個多月,家人不堪其擾,妻子上法庭訴請離婚,法官判離。

 

二、律師叮嚀:

被告無故離家,不願和妻子履行同居的義務,又從未支付家庭生活費,不告而別30年,足見黃姓男子惡意遺棄原告的事實,且因兩造長期分居兩地,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幾乎已成路人,無互信基礎,而無回復之可能,故黃妻訴請離婚判准。

 

三、相關法規: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