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摘要:(摘自記者陳雨鑫╱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同樣離婚後信佛出家、還俗、改信基督教,75歲蔡姓阿嬤3年前在教堂遇見65歲張姓男子,一見鍾情陷入熱戀,張提議參加新北市聯合婚禮,兩人沒跟家人商量,前天徹夜排隊,昨天完成登記。兩人過去的「出家人」身分,引起工作人員好奇,紛紛對這段「來自寺廟的你」之黃昏戀曲驚訝不已。
蔡姓阿嬤說,參加聯合婚禮是老公決定的,「我們很低調的,報名參加子女都不知道」,6月8日婚禮當天才打算決定告訴家人,但也希望家人能給予祝福。
二、注意事項:
結婚之成立,須符合法定之實值與形式要件。當事人須有結婚之意思存在(即男女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須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民980)。違反此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989)。
三、相關法規:
民法
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惠丞法律編輯部-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