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a恩師 被控通姦 美女設計師跨海爭女 扯出劈腿名音樂人
【蘋果日報2011.12.26/記者丁牧群、李志展╱台北報導】
音樂界天王製作人劉天健捲入一對夫妻爭奪女兒監護權風波,王姓美女設計師控告翁姓澳洲華僑丈夫,擅將6歲女兒小薇(化名)從台灣帶到澳洲,翁男被依略誘罪偵辦並限制出境,他則以王女與已婚的劉天健親密照、劉在小薇家庭聯絡簿家長欄簽名等證據,控告王、劉通姦,兩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劉天健(約49歲)代表作有動力火車的《無情的情書》、《背叛情歌》和王力宏的《心.跳》等,曾任上華唱片音樂總監、SONY總經理、華納大中華區董事總經理,目前擔任台視《超級偶像》評審、與經紀人薛聖棻合資「超級娛樂」公司等。
S.H.E走紅靠華研10年來栽培,華研老闆曾是上華股東,當年劉天健任職上華唱片音樂總監時,慧眼識英雄,選拔新秀時堅持讓Ella入團S.H.E。4年前S.H.E上三立《封面人物》時,Ella看到恩師劉天健和袁惟仁意外現身,馬上撲上去抱劉說:「好想你們喔!」Ella還激動落淚。
6歲女童滯留澳洲
外型亮麗的王女(34歲)是一家室內設計公司負責人,翁姓丈夫是國際知名賽門鐵克(Symantec)旗下VeriSign公司(網路安全、驗證機制大廠)亞洲區高階主管。王女受訪說,2004年嫁給認識3個月的翁,隨他住澳洲隔年生下擁有台、澳雙重國籍女兒小薇,翁婚後失業,酒後常抓她頭撞牆,甚至吐口水在她臉上臭罵「婊子」,她忍無可忍於2007年帶2歲的小薇回台,翁不定期來台同住,兩夫妻今年初協議分居,小薇由她照顧。王女指控今年11月16日晚上,小薇的家教老師打電話驚慌地說:「小薇爸爸和姑姑來家裡把小薇帶走!」她急忙打給翁,他說帶女兒出去玩,後來卻關機,她察覺不對,立刻向台北地檢署按鈴報案,檢察官雖限制翁出境,但境管通知慢一步,翁隔天已將小薇帶到澳洲。翁不知被台境管,幾天後飛回台灣,落地才知被控略誘,形成小薇被迫中斷小一學業,滯留澳洲由爺爺、奶奶照顧,而翁則被困在台灣面對訴訟的僵局。
翁男曾找警察捉姦
王女上周帶《蘋果》記者到小薇臥室,布娃娃、書本都散放原位。她紅著眼說:「小薇被帶走時,沒喝完的半杯牛奶還留在桌上,我迷信地擔心如果把牛奶倒掉,小薇會不會回不來,直到牛奶發出惡臭,我才哭著洗杯子。」小薇被帶走後,王女強逼自己每天寫日記,萬一打官司爭不回小薇,希望小薇滿18歲可自己回台時,能從日記知道媽媽思念她的心境。王女在日記用注音寫著:「寶貝,喜歡跟妳一起畫畫,因為妳,媽媽才有機會學畫畫」、「很喜歡和妳一起散步、游泳,很喜歡每天早上送妳上校車,告訴妳 I Love You。」等語。王女解釋,小薇才讀小一,中文認識不多,所以用注音寫,以免她回來看不懂。王女上月透過律師協調,與在澳洲的小薇通電話,小薇說:「媽咪,我會照顧自己,妳不要哭。」她說,母女分離,她心痛到半夜縮在被窩裡嘶吼尖叫。
翁男今年10月底反控王女跟劉天健通姦,證據是劉曾在小薇家庭聯絡簿家長欄簽下「劉天健」,以及王、劉兩人到日本出遊的親密照等。翁男透過友人表示,10月23日半夜曾找警察到王女住處捉姦,劉透過對講機應對,但拒絕開門。
劉喊冤「我被設計」
通姦案本月15日在北檢開庭時,劉天健喊冤:「絕無通姦,我被王和翁設計。」他開庭後說:「我百分之百無辜,這件鳥事讓我悶到爆。」他解釋王女曾幫他公司裝潢而認識,因錄音室在她家附近,因此租用她家一房放器材,有時深夜工作會到她家取放器材。至於小薇聯絡簿簽名之事,王和劉駁斥:「有人偽造。」
王女另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並提離婚訴訟、聲請假處分,希望小薇成年前與她同住,台北地院未裁定。王女另控翁男擅換門鎖涉嫌毀損、侵占,並向澳洲政府指控翁男偽造文書,謊報小薇澳洲護照遺失申請補發。
律師賴芳玉說,王女可在離婚訴訟時,請求法官命翁男先把女兒帶回台灣,或等監護權官司勝訴定讞後,向澳洲法院聲請判決認可,也可直接到澳洲控告翁男綁架子女,但通姦案若成罪,恐影響她爭取監護權。
名音樂人 劉天健 約49歲
★經歷:上華唱片音樂總監、SONY總經理、華納大中華區董事總經理、台視《超級偶像》評審、現與薛聖棻合資「超級娛樂」公司等
★代表作:動力火車的《無情的情書》、《背叛情歌》和王力宏的《心.跳》等
★婚姻:已婚,育有2子
★緋聞:曾與李碧華傳過緋聞
爭女扯出通姦官司事件簿
★2004年:王女嫁給認識3個月的澳洲華僑翁男,婚後住澳洲隔年生下
女兒小薇。
★2007年:王女難忍失業的翁男家暴,帶小薇回台定居並開室內設計
公司,翁男不定期同住。
★2010年:翁男擔任賽門鐵克集團旗下VeriSign亞洲區高階主管。
★2011年初:王女與翁男協議分居。
★2011/8月:王女因翁男打電話嗆聲「不會讓你好過」,聲請家暴保
護令獲准。
★2011/10/23:翁男深夜找警察到王女住處抓姦,王女及音樂界天王製
作人劉天健在屋內拒絕開門,翁男隨即控告王、劉通姦
。
★2011/11/16:翁男擅將小薇帶到澳洲,遭王女控告略誘限制出境,王
女另訴請離婚並聲請女兒成年前與她同住的假處分。
★2011/12/15:通姦案北檢開庭,翁男提出王女與劉天健親密照等證
據,但王及劉否認通姦。
資料來源:王女、翁男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
他方 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538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