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合理評估懷孕對婦女影響 違反性別工作權平等

一、案件事實
有女子指控,她於公司負責教科書的審稿及教具等規畫工作;懷孕期間,為避免影響工作進度,忍著懷孕造成的身體不適,配合公司工作,卻被公司幹部以考績未達標準為由,要求她自動離職。她不堪打擊,隔天出現早產現象,上司不僅不准假,還要她簽下自願離職書,逼她離職,害她送醫後早產剖腹才保住孩子,因憤而提告要求復職並賠償。

二、勝訴關鍵
該公司雖否認懷孕歧視,並提出自動離職書佐證,認為處理過程並無不當。但女子主張,公司刻意刁難,害她早產,也無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顯然有懷孕歧視。婦女懷孕後可能因身體不適,容易有工作進度遲緩或疏失情況,公司未合理評估就以其工作表現劣於其他員工要求主動去職,並不公允,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及同法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三、相關法規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