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屋主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將房屋出租給房客,而房客於同年六月於房屋中燒炭自殺,房子因而成為兇宅,閒置至今,一直無法租出或賣出。房東主張,該房屋市價約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成為兇宅後,若要賣出,只能以市價六折賠售,其間約有四百萬元的實質損失,因此向該房客於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即父母親,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三百萬元的損害賠償。
勝訴關鍵:
新北地院認為本案的情形應為「純粹經濟上損失」,是一種並非因被害人的有形財產或具體人身受損害而引起的經利益損失,且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保護範圍,而且房屋所有權仍在房東,房子也沒有被毀損或功能損壞,無同法第196條之情形,因此判房東敗訴。
相關法規:
(一)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96條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