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9年律師高考民法第一題:
甲女於高中畢業後,以 18 歲年紀考上公務人員普考,立即被分發任職並經其父母乙、丙同意任職。於領取第 1 個月薪水後,甲另行覓屋並與丁簽訂租賃契約,立即遷入該屋;然乙、丙自始反對甲上述行為,試析其民事法律關係?
二、擬答:
(一)甲丁間之租賃契約,因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原則上係效力未定: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參照),其所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七十七條本文之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否則單獨行為無效(第78 條),契約行為效力未定(第79條)。
(二)甲丁間之租賃契約,如屬民法第77 條但書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仍例外有效:
1.按民法第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本題,甲18 歲,考上公務員普考,其已具有獨立之經濟基礎,且其年齡已接近成年,思慮應已臻周全,故其在外租屋生活,依一般社會通念,似得認為係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縱使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第77 條但書規定,應屬有效。
(三)惟如甲丁之租賃契約不生效力,甲遷入丁之房屋居住,丁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甲請求不當得利:
如甲丁間之租賃契約不生效力,則甲立即遷入丁之房屋之行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使用收益利益,使丁受有喪失占有使用收益之損害,故成立不當得利。
三、相關法條:
民法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惠丞法律編輯部-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