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一、案例:

甲跟乙租了一間小套房,兩人的租賃契約約定期限為兩年,期限未逾五年,且此份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程序,在租約約定的期限內,乙將房子轉賣給丙,這份租賃契約對於甲依然存在,不會因為乙將房子移轉給丙,而導致與甲間的租約失效。

 

二、相關法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三、結論:

法律為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後,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或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亦即租賃契約具有物權的效力,但是也不能將承租人的權益無限擴張,造成買屋者的損失,因此該租賃契約需經公證,且定有期限該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以免買屋者過長的時間無法取得使用權利,以保障雙方交易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