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死亡沒勞保 法官判雇主賠償同額給付

【中廣新聞網2012.4.23/記者彭清仁/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十九歲的程姓女子去年七月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並留下一名幼女。家屬事後發現雇主根本沒有幫員工投保,轉而控告雇主,應給付喪葬和遺屬津貼共廿七萬七千兩百元,法官審理後,裁定勞工家屬勝訴。

據了解,十九歲的程姓女子,去年六月初就到新竹市一家PUB工作,但工作一個月後,去年七月十日凌晨兩點下班時,騎機車往苗栗頭份的途中,不幸車禍意外身亡。家屬為程姓女子辦理後事時,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喪葬及遺屬津貼,才發現PUB雇主根本沒有幫員工投保。家屬認為雇主並未依規定投保,導致無法領取津貼,家屬也控告雇主應給付喪葬和遺屬津貼。

而這家PUB在程姓女子死亡後一個月,也更換負責人。不過法官傳訊PUB的前負責人萬姓男子到案說明,但萬姓男子庭訊中向法官供稱,自己只是掛名負責人,店內實際大股東是另一名詹姓男子,而且八大行業是沒有在幫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加上死者程姓女子只是在PUB兼職,並非由店內雇用,希望法官駁回原告請求。但法官依據PUB的資料,程姓女子每天都有上班,也都有打卡資料和薪資袋,店內有六、七名員工,依規定店家必需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法官認為,被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導致程姓女子死亡時,未能依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的損失,法官判被告應賠償投保單位給付的標準,判被告應賠償喪葬和遺屬津貼共廿七萬七千兩百元。

【本案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簡字第18號民事簡易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勞工保險條例》

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
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
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
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
變更。

第63條之2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
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
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