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例事實
有男子搭機來臺時,在洗手間如廁以後,因為廁所的地面濕滑,也沒有告示牌提醒旅客,導致其滑倒,造成右腳踝骨折以及腦震盪等傷害。此外該男子並指稱,他在地板上坐了一小時才被安排送到機場醫療的中心,但只幫他做冰敷和簡易包紮,因此認為機場並未盡到所應負起的管理責任、未盡清理責任及未設警語,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判定機場需賠五十七萬餘元。
二、勝訴關鍵
(一)機場公司屬於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性,受害者雖然是入境旅客、沒繳機場服務費,但仍屬消費者範圍,衍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二)機場應隨時注意洗手間是否維持良好、適當的防滑等保護安全措施,以符合旅客「可期待的安全性」。機場未善盡維護責任或擺設警告標示提醒旅客,因此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判決包括同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在內共57萬餘元。
三、相關法規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