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善盡義務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 預購型錄遵守平等互惠原則

一、新聞摘要【聯合報2014.09.03╱記者呂思逸/板橋報導】

新北市消保官抽查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的預購月餅,發現犂記未標示食品內容,湘鄉、康鼎食品、顏新發糕餅實際重量與標示不同。消保官表示,消費者若發現商品有瑕疵,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業者,以利日後求償。

不合格者包含「台中犂記彩月禮盒」、「古早味滷肉咖哩椪禮盒」、「招牌綠豆椪禮盒」、「顏新發巧月酥禮盒」。

犂記回應,禮盒外有厚紙板封條圈住,食品重量、成分、營養標示都標示在封條上,對消保官的質疑很困惑。康鼎回覆,產品重量計算有誤,往後將下修產品重量,避免爭議。顏新發回應,將配合做改善。

新北市消保官陳世欽表示,雖然部分月餅以手工製作,重量難以估計,但是「古早味滷肉咖哩椪禮盒」、「招牌綠豆椪禮盒」、「顏新發巧月酥禮盒」實際重量與標示落差近10%,換算後,消費者平均損失達10元。

而「台中犂記彩月禮盒」未標示食品內容,已函請台中衛生局要求業者做更正。

 

二、律師叮嚀

(一)業者販售月餅應依規定標示,不符規定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

(二)若消費者網購月餅等訂購前應仔細查閱型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之規定,業者也應該充分告知商品資訊,於預購型錄上善盡義務供消費者充分瞭解消費訊息,消費者收貨時,檢視商品是否有瑕疵,若商品保存方式、使用方法、保存期限等標示不清楚,7日內都可向業者提出異議。

 

三、相關法規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