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摘要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中心近來接獲數件預售屋買賣糾紛,據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所刊載的價格僅為不動產之價款,業者於簽約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的管線費用,且實際收費金額與預估差異過大,若為住宅較不密集的區域,費用更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之譜;亦有業者因來水管線費用高昂,擔心接管後消費者不願負擔費用,而要求消費者使用地下水為水源;更有業者的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並不屬預售屋契約範圍內,乃是屬於業者代辦的服務。
二、律師叮嚀
預售屋交屋之基本條件,應為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之功能;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故內政部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據此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事項第13點第1項規定,賣方需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方可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故不得向消費者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
另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之規定,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預售屋廣告中已載明價款,而業者於簽約時卻另行向消費者收取外水外電之費用,即屬有廣告不實之嫌,可要求業者返還。
三、相關法規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預售屋廣告之判斷)
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
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一項所稱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