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摘要(2014-07-31 10:28 中央社報導)
公平會表示,小米公司在去年12月間舉辦網路購買紅米機活動,就商品數量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去年12月9日、16日與23日共舉辦3波網路購買紅米手機活動,分別開放1萬台、1萬台、8000台紅米機購買,並宣稱秒殺,在10分鐘、1分多鐘、半分鐘內銷售完畢。
公平會表示,小米公司廣告給大眾印象是,開放購買當日所提供紅米手機資格數供均給已預約的消費者搶購完畢。
但經公平會調查,台灣小米公司於宣稱時點所接受的搶購資格數分別為9339個、9492個及7389個,顯示該時間點還有紅米手機可以供搶購,卻未釋放供消費者購買,反而逕自結束搶購活動,與廣告所示不符。
二、律師叮嚀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對於商品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違反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宣稱售罄的時間點,三波活動均仍有手機尚未賣出,因此該會認定廣告不實,已影響消費者權益。
且最終搶購資格數顯較廣告宣稱數為少,使參與搶購者有錯誤認知與決定的疑慮,其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的義務與責任,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