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指潑男罵街 判登報道歉

【自由時報2012.3.3記者黃立翔、胡清暉/綜合報導】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前年九月誤以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廣發電郵指「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被羅德水控公然侮辱。刑事部分去年士林地院判罰張某五千元,民事昨天判張某賠八萬元並登報道歉。

判決指出,前年九月一日,張榮輝發現一則「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互相毀滅』」新聞,原文誤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羅「德」水。但張某直接引用該文,寄發電子郵件給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個單位及個人,並嘲諷:「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何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羅德水憤而提告,並附帶民事求償。

張某被起訴後,辯稱雙方是十多年舊識,當初是出於「恭喜」之意,並稱「打手」、「潑男罵街」是詼諧、玩笑用語。但法官依據辭典,認定「打手」是「受僱幫人保鑣、打架的人」,「潑男」則指凶悍無賴的男子,還糾正張某身為國小校長,國文程度應優於一般人,認為都是卸責之詞,刑事部分去年判罰五千元,民事則判賠八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官避開教師工會刊物 期降低對立

由於兩人各屬立場略顯對立的團體,法官為避免道歉啟事徒增兩團體歧見,未依原告要求在「教師工會季刊」刊登道歉啟事,而改在報紙刊登,勸和用心良苦。

張榮輝昨天回應表示,等到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上訴,目前不便表示意見。

【本案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事訴訟法

第390 條第1 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第392 條第1 項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刑法

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