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誣控妻侵占家族事業貨款

案例事實摘要:

新北市何家有一家族事業,原由甲父親負責,後傳予子乙繼承,乙的妻子丙亦於該事業幫忙,故約定某位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丙的帳戶內作為丙的薪資。丙為了乙存款時方便,便將舊存摺交由乙保管,新的存摺則由丙自行保管,夫妻二人一同打拼事業。沒想到,婚後數年,乙竟對丙暴力相向,導致丙欲訴請離婚。乙為了報復丙竟杜撰甲借丙的帳戶做為家族事業貨款進出之用,而誣指丙侵吞家族事業收取的貨款,並由甲向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本案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法律要件分析:

我國民法所謂的返還「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一、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可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非因給付所成立的不當得利)兩種。本件事實屬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例如沒有權力處分他人的物品而獲得對價。

二、致他人受損害:

因為侵害本應歸屬於他人的權益而獲取利益,就可認為是基於同一個原因事實導「致」他人受「損害」。

三、無法律上原因:

侵害本應歸屬於他人的權益而受有利益,並致他人受有損害,因為欠缺正當性,所以獲取的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裁判結果評論:

因為甲主張丙帳戶內的存款是甲的,所以在民事訴訟中甲負有「舉證」證明甲的主張為真實的「責任」。但甲卻提不出貨款匯入該帳戶的紀錄,而且該帳戶也沒有任何匯出款項的紀錄,因此法院認為丙的帳戶根本不可能供作家族企業貨款「進出」使用,而且甲也無法證明該帳戶內的款項為其所有。

故本案丙使用自己帳戶內的存款(某位客戶匯入的小額貨款既然約定為丙的薪水,就不能再認為是家族事業的貨款),並不是侵害家族事業負責人權益所獲取的,當然也沒有致使他受到損害,況且使用自己帳戶內的存款具有法律上原因(因為有所有權)。故本案中丙並未構成不當得利,所以法院判決丙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