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報拆違建排隊17年 若提告 檢舉人要自費拆 「怎付得起」

【蘋果日報2012.3.19記者林帝佑/台北報導】

新北市待拆除違章建築有17萬件,以新北市拆除大隊每年約拆1萬件的速度來看,民眾若檢舉違建,申報後要等上17年才拆,想自力救濟也很難。新北市三重區民陳麗卿向《蘋果》投訴,6樓違建不拆,到法院提民事訴訟,雖勝訴卻要先付幾十萬元拆除,「百姓怎麼負擔得起?」

在新北市若發現違建可向拆除大隊舉報,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隊長馮兆麟表示,依拆遷急迫性區分A、B、C、D類,A類為優先拆除,B類視政府專案而定,一般不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為C、D類,佔新北市違建數量9成,然因人力不足尚無拆除計劃。

陳麗卿是三重區後竹圍街某5樓建物的4樓住戶,她指5樓住戶頂樓加蓋,還在樓頂植栽成了「空中花園」,導致地震後建物因「頭重腳輕」而傾斜,樓下住戶室內龜裂,向拆除大隊申報,僅得到該件屬「D類」違建的回應,即目前尚無拆除計劃,迄今4年多。

陳麗卿氣憤說,「為何房子都裂開,拆除大隊也不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應,民眾須舉證房屋龜裂跟頂樓加蓋有關,可自行找結構技師勘驗,否則政府僅列管。某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表示,找技師鑑定申請費要5000元,且僅為「初勘」,若要鑑定起碼以萬元計價。

拆除費1坪2700

陳麗卿2010年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勝訴後判拆,依舊困難重重,若違建戶不願拆,她必須先向法院取得「強制執行聲請狀」(白宗弘律師註:應係「必須先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才正確!),法院會安排拆除工人及拆除日期,但她須先繳納強制執行聲請費且支付拆除費,拆畢後再跟違建戶求償。

專營拆除工程的負責人表示,一般磚造建物拆除每坪1500元、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物拆除每坪約2700元,但仍要視建物實際狀況而定。

官樣流程沒保障

若違建戶不肯支付拆除費用,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財產,但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表示,若違建戶名下沒有資產或脫產,這樣的「官樣流程」對民眾毫無保障。

日前內政部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為讓違建戶自行拆除,擬定強拆前先罰鍰,最高可罰20萬元,且按次計罰直到拆除,此修正草案準備送到行政院審查。張欣民說,若修法通過,頂樓加蓋的效益不再,甚至賣屋前屋主還要先花錢拆除。

【參考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建築法

第77條之2第1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
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
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第95條之1第1項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