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 2012.3.2/新北市報導】
住在新北市一名大學教授,五年來被樓上鄰居半夜清晨澆花的聲音吵得實在受不了,投訴無門只好告上法院,他說不止澆花,還有狗叫聲,搬拉家具的聲音都大到讓人受不了,最後法院判決樓上鄰居得賠償教授2萬元,並且限制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8點都不能澆花。
時間凌晨五點多,從周先生的陽台看出去,好像下大雨一樣,水不斷往下沖,周先生拿出DV拍下來,因為這根本是樓上四樓鄰居,清晨澆花擾人清夢。
拿出曾貼在大門口的抗議告示,周先生說這樣的情形,已經整整忍了五年,在大學教書的他,晚上還有兼課,回到家都累壞了,卻無法好好睡覺,因為澆花聲連三更半夜都有,甚至還有狗吠聲,實在受不了,周先生到處投訴甚至上法院,控訴鄰居刻意製造噪音。
被控的四樓住戶大聲喊冤,強調絕對沒有刻意製造噪音,連家具都加裝軟墊,避免移動時吵到樓下,只是法官認為,周先生拍下的澆花證據很清楚,判決周先生勝訴,四樓鄰居除了得賠償2萬元,還規定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8點,都不能澆花拉桌椅製造聲音,成了罕見判例。
【本案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1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 條第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