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012.5.10/記者陳朝福/高雄報導】
涉嫌酒駕撞死人的男子葉冠亨,高雄檢方已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被害人家屬則透過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賠償告訴,求償新台幣1200萬元。
葉冠亨被控4月25日在高雄市區涉嫌酒駕,先追撞垃圾車,再波及路過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與葉男同車的陳姓友人當場死亡,李婦的許姓丈夫疑因傷心過度,也於4天後猝死,留下8歲孤女。
葉冠亨7日到高雄地檢署出庭應訊,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並諭令他以100萬元交保。
許家家屬則是透過律師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賠償告訴,求償撫養金、精神慰撫金和喪葬費等共計1200萬元,並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葉冠亨脫產。
家屬表示,葉冠亨曾表示會於許家夫婦出殯時致歉,但未出面,只於8日晚間打電話道歉,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家屬說,葉冠亨的道歉已無法挽回什麼,現在最重要的是要提供夫婦倆留下的稚女最佳照顧。稚女目前先由阿公、阿嬤共同監護。
雄院表示,受理這起民事求償案後,承審法官依例會先查清葉冠亨名下的財產,並審酌肇事者的經濟能力和相關要件,做出合理的裁判。1010510。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刑法》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