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辱罵鄰居 老婦判賠95萬

【自由時報2012.4.6/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

彰化縣員林鎮73歲的管姓老婦人與鄰居不睦,去年6月間在門口辱罵鄰居一家3口長達1小時20分鐘,甚至連已在2年前過世的鄰居男主人也沒放過,受辱鄰居忍無可忍,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彰化地院民事法庭5日判決管婦需賠償受辱鄰居95萬元。

據地院判決指出,管婦去年6月在住家門口大發飆辱罵鄰居後,同年9月又再次跑到家門前對著鄰居辱罵,過程全被鄰居錄音蒐證並告上法院,地院刑事法庭去年12月依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誹謗死者等罪名將她判處拘役120天。

地院民事判決指出,雙方訴訟期間,管婦甚至還要求對方撤告,「否則不知會做出什麼事」,此舉反而讓受辱鄰居一家人更無法接受,隨即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管婦賠償全家共300萬元。

判決指出,遭管婦辱罵的鄰居一家3口中,張姓女主人是教師退休,先生已在98年過世,兒子自行創業,媳婦則在公司擔任會計。張婦向法官表示,他們在意的不是金錢,賠償所得到的錢也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他們真正目的是想給管婦一個教訓,希望對方可以改,她過去一再容忍,已經忍受7、8年,都快精神崩潰了。

【本案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